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内部(非正式)出版活动的管理,建设文明科学、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舆论环境和育人环境,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非正式)出版物是指用于本部门、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流信息,并在我校内部进行流通的资料性、非商品性的没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内部出版物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和积累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文化知识。宣传统战部负责内部(非正式)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版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主办单位经所属的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同意后向宣传统战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后方可进行出版活动。每期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样刊要送宣传统战部审核。
第五条 出版申请书应当写明出版物名称和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名称以及业务范围,并附载主办单位所属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的盖章证明材料。出版物变更名称和业务范围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报刊宗旨、内容、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和方式;主编、副主编、编辑及其他工作人员等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目、单位和职务等)。
第六条 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第七条 内部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
第八条 内部出版物的发放和交换一般不得超越本单位,如向外单位赠送或交换应先向党委宣传统战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后方可,不准公开陈列和定价销售,不得进行或参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经营广告)。凡全校性的群众团体出版报刊须经主管部门(学生经校团委,教职工经校工会)签署意见,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学院出版报刊须经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审批单位在接到出版报刊的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准予出版或不准予出版的书面批复。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出版的报刊,应在批准后十天内,将批准书复印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违反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或销毁、停刊整顿、停刊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