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宣传张贴活动,促进我院宣传张贴工作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秩序,发挥宣传张贴物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张贴物,指大幅宣传横幅(条幅)、广告、海报、墙报、张贴画、启事等用来进行宣传用的物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校内从事宣传张贴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宣传统战部负责宣传橱窗、张贴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单位或是个人在校内进行宣传张贴活动,应于三个工作日前向宣传统战部提出申请,列明活动的名称及内容、标语宣传品内容及设置时间、地点、数量等。宣传统战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经办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宣传统战部审批同意后,《审批表》由党委宣传部、申请单位各执一份备案。校内社团、学生组织举办活动设置挂标语宣传品的,由其主管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校外单位在校园内设置标语宣传品,有校内合作单位的,须由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没有校内合作单位的,须由为其提供活动场地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张贴宣传活动,张贴物张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到期由原张贴部门负责拆除;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宣传张贴的,坚决给予取缔。
第四条 宣传张贴物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个人从事宣传张贴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宣传张贴物内容应当有利于师生的身心健康,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保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六条 宣传张贴物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师生。
第七条宣传张贴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三、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四、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损害学院的荣誉和师生的身心健康,损害校容校貌。
第八条 宣传张贴地方的设置规划,由宣传统战部统一确定,不得在规定范围之外进行宣传张贴。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利用宣传张贴进行非法活动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由宣传统战部提出批评并责令立即自行清除。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